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八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并对其进行论证、评估,提出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印发有关单位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印发有关单位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