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