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