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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