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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