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一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采取专题调研、听取汇报等形式,掌握立法计划总体实施进展情况,适时向有关单位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