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二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起草工作。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起草工作情况。
根据主任会议决定,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根据主任会议决定,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