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四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四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意见。起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应当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