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五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拟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其确定起草单位。涉及主管部门之间职责权限不明确,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各方,明确起草单位。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通过后,以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小组,并对任务、人员、时间和经费予以明确和落实。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起草任务,没有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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