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六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六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从全局利益出发,就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符合立法技术规范,保证法规草案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