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三)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一)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三)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