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九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九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