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八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