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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