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