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三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确定提案人和提请时间。不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