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