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九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讨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