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一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修改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