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修改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修改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