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积极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施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应当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园林病虫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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