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一条 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公民采取文明低碳方式举办庆典和祭祀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