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条 在戚城遗址内从事文物保护、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戚城遗址,是指位于濮阳市华龙区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以春秋时期戚城古城址为中心的所有遗迹。
本条例所称戚城遗址,是指位于濮阳市华龙区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以春秋时期戚城古城址为中心的所有遗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