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8-11 共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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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戚城遗址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二条 在戚城遗址内从事文物保护、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戚城遗址,是指位于濮阳市华龙区行... 第三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条 戚城遗址的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戚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戚城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与改革、住房和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 第五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戚城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实施戚城遗址保护规划; (... 第六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戚城遗址保护规划。戚城遗址保护规划是戚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市人民政府按照戚城遗址保护规划... 第七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戚城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核拨专项经费。... 第八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八条 戚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执行。 第九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九条 在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野炊、拉吊床、损坏花草树木、随意丢弃垃圾; (二)攀爬、破坏古城墙、会盟台; (三)... 第十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条 在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保证遗址的安全,在选... 第十一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在戚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筑物的风格、色调应当与遗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十二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在戚城遗址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活动,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结束后,应当及时向... 第十三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受委托的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 第十四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在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戚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开... 第十六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戚城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第十七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