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在戚城遗址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活动,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情况以及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依法及时移交有关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需留作标本的,应当报经国家或者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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