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在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