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戚城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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