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在戚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筑物的风格、色调应当与遗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