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九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九条 在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野炊、拉吊床、损坏花草树木、随意丢弃垃圾;
(二)攀爬、破坏古城墙、会盟台;
(三)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界桩和标志碑;
(四)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五)生产、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六)建设污染戚城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七)排放污水、废气、废渣;
(八)其他破坏文物及其环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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