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七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戚城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收购、陈列展览和安全设施建设等特殊需要核拨专项经费。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和其他方式参与戚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