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五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戚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戚城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实施戚城遗址保护规划;
(二)对涉及戚城遗址的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戚城遗址考古工作;
(四)征集、收藏与戚城遗址有关的文物,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交流;
(五)做好戚城遗址历史文化展示与宣传工作;
(六)按照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委托依照本条例实施处罚;
(七)其他与戚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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