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戚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戚城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与改革、住房和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监、环境保护、财政、城市管理、旅游、林业、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戚城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华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戚城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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