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条 濮阳市戚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十条 在戚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需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保证遗址的安全,在选址用地时应当提前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