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条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对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的项目,应当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全面公开政策、规则、程序、结果、监管、信用等信息,禁止串通投标、规避招标等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