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第十二条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二条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二条 银行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市场主体办理不动产抵押担保业务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条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对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的项目,应当全部进入公...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一条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加强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融资协同合作,发挥应急纾困(转贷)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三条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三条 支持市场主体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引进符合条件的国内外人才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就业、子女...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四条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成果高效配置、转化应用。 健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与维权援助...
← 查看《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