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三条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三条 支持市场主体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引进符合条件的国内外人才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国外人才停留居留、往返签证、出入境通关提供便利,外籍人士工作许可证7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