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五条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领域特点、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对市场主体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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