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六条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监管信息数据共享应用,及时归集、更新、维护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错误、遗漏、超期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更正或者撤销,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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