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八条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全面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市场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和作出的政策承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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