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九条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服务窗口服务力量配置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综合运用评估、检查、问责等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