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一条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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