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条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