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七条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市)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