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二十九条
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少年儿童阅读作为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重点,高度重视培养少年儿童的阅读兴趣、习惯和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幼儿园、中小学开展与少年儿童的年龄和心理状况相适应的阅读活动,为少年儿童提供科学的阅读指导。
大力倡导家庭阅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发挥言传身教作用,为少年儿童做好阅读示范和表率,通过陪伴阅读、亲子阅读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家庭阅读氛围,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幼儿园、中小学开展与少年儿童的年龄和心理状况相适应的阅读活动,为少年儿童提供科学的阅读指导。
大力倡导家庭阅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发挥言传身教作用,为少年儿童做好阅读示范和表率,通过陪伴阅读、亲子阅读等方式,营造良好的家庭阅读氛围,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