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二章 阅读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烟台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二章 阅读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级公共图书馆为中心馆,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城市书房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服务点的总分馆体系,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实现通借通还,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基层延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