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监督或者通过12345、110电话和政务服务平台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