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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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应急救援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
第三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本市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
区(市)人民...
第四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
第五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
第六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依法文明养犬的...
第七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监督或者通过12345、110电话和政务服务平台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