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30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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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应急救援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 第三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本市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 区(市)人民... 第四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 第五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 第六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依法文明养犬的... 第七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监督或者通过12345、110电话和政务服务平台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八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八条 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养犬人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将犬只送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定点机构免疫接种狂犬... 第九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申请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