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本市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