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公约,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导、制止、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公约,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导、制止、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