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应急救援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